1972年後批出的建屋牌照,大多數是根據「丁屋政策」批出,故此其內容跟丁屋地的新 批合約一樣,必會註明一系列嚴格的「限制買賣轉讓條款」,並訂明承批人必須在完工 後,申請作出「補地價」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後,才可將這種「村屋」(即「丁 屋」)出售及轉讓。
可從地契文件中才可見到。「丁屋」大致上分兩類情況出現:
注意:出售「丁屋」樓花,絕不可以直接用「丁」的名義出售,否則構成違反「建屋牌照」行為,政府有權沒收有關土地。